English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推广助学贷款业务问题
2000-02-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为此,记者就助学贷款业务等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是金融机构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金融系统克服了重重困难,在大学生中率先开办了信用助学贷款,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请问,《若干意见》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一)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要完善正在试行国家助学贷款办法。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包括凭个人信用对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明确了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三)《若干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通过加强对助学贷款的跟踪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金融机构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定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若干意见》对有关部门在助学贷款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也作了有关规定。

问:《若干意见》所指助学贷款包括哪些形式?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作了明确。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的贷款,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学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各金融机构发放的、财政不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适用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包括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或者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问:助学贷款资金可以用作哪些用途?

答: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金融机构对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还可以用于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问: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答:国家助学贷款现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

问:接到录取通知的大学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

答:原来有报道,少数学生被高校录取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到学校报到,甚至有的因此引发悲剧。《若干意见》实施后,这类问题不会再发生了。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既可以到家庭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助学贷款,也可以等到学校后再申请信用助学贷款;既可以在家庭所在地申请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也可以到学校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家庭所在地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

问: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信用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年满18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籍证明文件、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证明、贷款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提供贷款要求的学习、品德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学生在学校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就读学校如何配合这项工作?

答:学生所在学校必须与金融机构签定银校协议,并为借款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如学生处等),负责为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银行集中提供借款人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有关档案材料。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负责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并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银行提供借款人联系方式等。

问: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包括哪些要素?

答:《若干意见》要求,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家庭地址;还本付息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其他条款。

问:申请担保助学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担保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地址、亲属或监护关系证明;向贷款银行出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学籍证明文件、学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证明、学生学习和品德表现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都可以申请担保助学贷款。

问: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如何审批?

答: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表存入学生档案。

问: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如何确定?

答: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展期。

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问: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毕业等情况时,助学贷款如何管理?

答: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银行。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问:金融机构如何控制助学贷款的风险?

答:《若干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通过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加强对助学贷款的跟踪管理,防范信贷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定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建立以大学生为首选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培养我国公民的金融意识和树立信用观念。

中国人民银行已通知各有关金融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控制风险。各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